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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向农田面源污染防治的生态农业技术模式

发布时间:2024-04-02 10:39:52

  1. 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内容
  2. 一控两减三基本
  3. 微生物茵剂是否属于免税产品

一、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内容

法律分析:一控两减三基本的内容:“一控”是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,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总量保持在3720亿立方米,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达标。“两减”是指化肥、农药减量使用。“三基本”是指畜禽粪污、农膜、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、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。提出原因: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、复杂多样,污染防治工作起步也比较晚,综合防治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,形势不容乐观。为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,我部立足于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实际,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、当前与长远、预防与治理。

法律依据:《农业部:确保到2020年实现“一控两减三基本”目标》 各级农业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要求,将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作为促进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,不断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力度,推广应用资源节约型-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技术,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,取得了积极进展。但总的来看,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、复杂多样,污染防治工作起步也比较晚,综合防治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,形势不容乐观。为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,我部立足于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实际,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、当前与长远、预防与治理,制定出台了《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,这是昨天正式发布的,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、强化工作落实、加强法制建设、完善政策措施、加强监测预警、强化科技支撑、加强舆论引导、推进公众参与,确保到2020年实现“一控两减三基本”的目标,有效保障我国粮食供给安全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特别是产地环境的安全,促进农业农村生产、生活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协同发展。这其中,“一控”是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,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总量保持在3720亿立方米,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达标。“两减”是指化肥、农药减量使用。“三基本”是指畜禽粪污、农膜、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、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。

二、一控两减三基本

“一控”是指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,确保农业灌溉用水总量保持在3720亿立方米,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达标。“两减”是指化肥、农药减量使用。“三基本”是指畜禽粪污、农膜、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、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。

详细内容:

“一控”,要控制农业用水的总量,要划定总量的红线和利用系数率的红线。规划要求,到2020年,农业的用水总量要保持在3720亿立方,利用系数要从现在的0.52提高到0.55,这主要需要通过工程措施和节水技术措施,并且通过鼓励农民节约用水的办法来解决这些问题。发展旱作农业、节水农业和鱼养农业。

“两减”,是把化肥、农药的施用总量减下来。按照规划的要求,2020年化肥农药的施用量要实现零增长。

解决化肥的问题,主要是要防止或者减少过度施肥和盲目施肥,通过测土配方等技术来提高用肥的精准性,提高利用率。再一个办法,鼓励农民通过绿肥、农家肥的使用,来替代化肥、培肥地力。

“三基本”,针对畜禽污染处理问题、地膜回收问题、秸秆焚烧的问题采取的有关措施,也就是说通过资源化利用的办法从根本解决好这个问题。

扩展资料:

提出原因:

我国农业面源污染量大面广、复杂多样,污染防治工作起步也比较晚,综合防治工作还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,形势不容乐观。为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,我部立足于我国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控工作实际,统筹兼顾保护与发展、当前与长远、预防与治理。

制定出台了《农业部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、强化工作落实、加强法制建设、完善政策措施。

加强监测预警、强化科技支撑、加强舆论引导、推进公众参与,确保到2020年实现“一控两减三基本”的目标,有效保障我国粮食供给安全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环境特别是产地环境的安全,促进农业农村生产、生活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协同发展。

参考资料:中国政府网--“一控两减三基本”目标

三、微生物茵剂是否属于免税产品

微生物菌剂不属于免税产品。

微生物菌剂采用国标《gb/t 20287-2006 农用微生物菌剂》,不属于下列免税类产品。

有机肥类产品免征增值税始于2008年6月1日,包括有机肥料、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三种肥料。依据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29日下发的《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56号),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、零售有机肥料、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。这三种有机类肥料申请办理免税时,必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,异地销售的还要提供肥料登记备案证明。2008年12月10国家税务总局在《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8]1020号)中明确规定,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525的有机肥料、执行gb18877国家标准的有机-无机复混肥料和执行农业行业标准ny884的生物有机肥;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,不属于财税〔2008〕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,应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。

用价格、财税政策引导有机类肥料替代部分化肥,有助于实现农用化肥零增长、减量增效。2015年初以来,为了完成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减少化肥不合理施用的要求,农业部出台了《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》。国务院印发的《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》(国发[2015]17号)、《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5〕59号)和农业部印发的《关于打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》(农科教发[2015]1号)都要求,种植业要减施化肥,提高化肥利用率,用农业有机废弃物制成有机类肥料替代部分化肥。

取消化肥优惠政策,可以让化肥价格适当回升,有利于化肥减量施用和减量增效施肥技术的推广;保留有机类肥料的优惠政策,有利于有机肥部分替代化肥。此次,国家停止化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,同时保留《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8〕56号)继续有效,有利于鼓励有机肥的生产和使用,优化用肥结构,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。这是继2015年2月化肥与有机肥差别化铁路运价政策(化肥执行4号高运价,而有机类肥料仍执行2号运价)之后,国家出台的又一项有机肥倾斜政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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